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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医药高新区发展服务,根据《泰州市国资委关于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公司在运营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分管办公室领导为小组组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下设企业信息公开办公室,公司党政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企业领导人员情况;
(三)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五)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结果信息;
(六)企业重大项目招标情况;
(七)重要人事变动和员工招聘有关情况;
(八)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公司官网等;
(四)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部门(单位)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公司党政办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单位)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单位)实施企业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